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可以看出,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因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休息权,所以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调休;在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工资报酬。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因为法定节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也不可能通过安排调休的方式来使劳动者享受到法定节假日的相关权利,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安排调休,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即如果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的,可以调整到工作日休息即(调休),当然是一日顶一日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不是星期
六、星期日的,则不适用调休,而应当放假。如果是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上班工作的,应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三倍的工资加班费。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纪念日),则不能调休,也没有加班费。所以可以调休的只能是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公司和单位是不能安排调休的,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支付。因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