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有义务保障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