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3、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广告投入等主要经济指标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本市和省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一、申请知名商标的材料
1、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4、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5、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它材料;
6、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7、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二、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2、依法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3、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6、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7.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8、知名商标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知名商标的撤销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