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所以房屋保全一般是2年后解除,但如果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可以提前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 保全错误的;
(二)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