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能立遗嘱,宅基地上的房产可以立遗嘱。宅基地是村集体无偿划拨给村民建房的,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因而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立遗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村集体无偿划拨给村民建房的,其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因而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立遗嘱。
第3种观点: 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能够继承的是土地上的房产,所以只能针对房产立遗嘱。遗嘱没有一个具体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民族、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等;2、遗产的具体信息以及分配的情况;3、公证人或者见证人的签名,身份证号等。一、生前如何写遗嘱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遗嘱见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即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书写的模板如下:立遗嘱人:_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遗嘱执行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家庭住址: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本人此时身体尚健,意识清醒,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____________(两人以上)作为见证人,本人于_年_月_日在_市_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下列合法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_____处,其具体情况如下:(1)位于__市__区__路__号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_;(2)位于___市__区__路__号__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_______。二、财产继承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___个人继承(性别: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三、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___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四、本遗嘱一式_份,一份交___,一份交___。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立遗嘱人(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年_月_日二、遗嘱继承的介绍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三、遗嘱继承的方式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