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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

2021-12-25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
蒋松竹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 蒋松竹 蔡 琼 李美娣 李 洁 刘国华 王洪臣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 随着中国畜禽养殖业的集约化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变得愈加重要。2001年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系列有关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但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形势,这些法规显现出了自身的不足。梳理了中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 体系,介绍了美国、欧盟等地区的法律法规,对比了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中国与欧美等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中国部门规章制 度较多、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较少,污染物相关标准限值较严格,对地方差异欠考虑及中国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 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处。 关键词 畜禽养殖业 污染防治 法律体系 管理办法 污染物标准 Reflection on current legal system in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livestock industry J IANG Songzhu,CAI Qiong,LI Mei— ,LI Jie,LjU Guohua,WANG Hongchen.(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e Resource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large-size livestock farming in China,it’S getting more significant to prevent the livestock pollution.Though,dating back to 2001,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gainst the livestock pollution were carried out in China,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is still lack of provisions when facing worse pollution situation.In this pa— per,the legal system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livestock industry in China,Europe and America were presented,and comparisons were made between the 1ocal government and national level,domestic and overseas.Despite of numerous regulations in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livestock industry,there were quite fewer laws had the legal effect,and lack of im— plementation details made them impractica1.Besides,some pollutant standards may be too strict to less developed area. Keywords:livestock industry;pollution prevention;legal system;administrative measures;pollutant standards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畜牧业则是农业四大 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为 产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基础性产业之 政策执行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 一。但畜牧业中的畜禽养殖产业同时也是一个高污 行政法规,为政策执行提供指导;三是环境保护部、 染产业,“十二五”各地已将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污 农业部等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颁布的部门规章; 染减排纳入总量控制的重点行业。2001年以来,我 四是各地为解决当地畜禽养殖污染,依据国家法律 国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 及政策的原则而制定的地方规章。其中前3个层次 法律法规,它们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 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第4个层次为地方 用。但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畜禽养殖污染形势,这 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些法律法规在工作实践中也显现出了自身存在的问 1.1 国家层面 题和不足。本文旨在厘清当前我国有关畜禽养殖污 1.1.1 法律 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对比了国家与地方、国 我国现有7部法律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 内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现有体 明确提及畜禽养殖污染的法律有《畜牧法》、《农业 系中的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现行畜禽养殖污染防 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清洁生产促进 治法律法规体系提供参考意见。 法》,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 1 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污染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是我国唯 一的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明确又详尽规定 我国现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包括国家 的法律。但是该法是一部“产业法”,主要目的并不 与地方两个层面,具体分为4个层次,如图1所示。 是防治畜牧业污染,而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 第一作者:蒋松竹,女,1992年生,本科,研究方向为市政污水的脱氮除磷。#通讯作者。 *环境保护部规划院财政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现状调查”(No.2011A166)。 ・ 93 ・ 环境污染与防治 第35卷 第l0期2013年lO月 因 田 图1 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表1 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Table 1 The livestock pollution concerning regulations made by different administrations of China 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 续发展。其他的6部法律,仅作了简短叙述。而作 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法——《环境保护法》既忽略 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也没有将其纳入“农业环境保 护”的概念框架。 1.1.3部门规章 由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制定和颁布的部 门规章如表1所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畜禽养殖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部规章首次界定了畜禽养殖 业污染的内涵,对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原则、排污标 1.1.2行政法规 与畜禽污染防治有关的行政法规是《饲料及饲 准等作了详细论述,是目前我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的主要政策依据。值得提及的是,这3部规章的制 定是建立在摸清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的 现状及治理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 1.2 地方层面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 的一个重要层次,仅有一部法规涉及畜禽污染防治 问题,存在较大空缺。该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9 年制定,2001年修订后颁布。其内容主要有:新研 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新产品审定时,需对该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进 行评估;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环境 各地为解决当地畜禽养殖污染,在国家法律法 规的基础之上,根据各地特点制定更细致更易实施 的法律法规。以上海市为例,早在1995年上海市政 府就制定了《上海市畜禽污染防治暂行条例》,除了 对污染防治原则、养殖场选址、畜禽粪便处理、排污 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 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 ・ 94 ・ 口设置、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等相关内容作了常规性 规定外,还细化了排污标准。 2 国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进行大规模集约化畜禽养殖始于20 世纪50年代,由此产生大量难以处理利用的畜禽粪 便及污水,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20世纪60年 代,日本用“畜产公害”概念高度概括这一问题的严 重性。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许多发达国家采取 了干预和限制措施,并通过严格系统的立法进行规 范化管理_1]。 2.1 美 国 为防治养殖业污染,美国制订了严格细致的法律 体系,涉及行政管理、经济刺激和产业优化等领域。 总体上,美国在畜牧业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可分为三级:联邦政府的环保法案、州一级政 府的环境保护法规和地方环境管理条例。国家在总 的法律条文中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概括性陈述, 在州一级的环境立法中制度化,在下一级的地方政府 法律法规条文中突出并细化。三级法律法规构成美 国控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三位一体式的环境管 理框架,实现美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 2.1.1联邦政府的环保法律 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多部法律法规都有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的规定。如《清洁水法》、《联邦 水污染法》、《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 《CPS计划》、《动物排泄物标准》、《2008年农场法 案》等,规定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采取经济和技术 扶持等措施。 其中《清洁水法》于1972年颁布,其核心内容 是,不经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批准,任何企业不 得向任一水域排放任何污染物。它第一次将面源污 染纳入国家法律,而畜禽养殖场也被列入污染物排 放源,并且有关畜禽养殖的法规得到不断修正。 《联邦水污染法》中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 定侧重于畜禽场建设管理。该法规定超过一定规模 的畜禽场,建场必须获得环境许可证。如1 000标准 头或以上的工厂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得到许可才能建 场;而1 000标准头以下、300标准头以上的畜牧场, 其污水无论排入贮粪池,还是排入水体中均需得到许 可;300标准头以下,若无特殊情况,可不经审批。 2.1.2州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法规 在美国,州一级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联邦法律中发 挥着重要作用。畜牧业环境污染控制法规由联邦政 蒋松竹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 府制定,但原则上联邦政府的政策只是对某些州的环 境提出质量标准。关于实现这些标准需要采取的政 策措施,则由州一级政府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来 说明。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环境保护法,部分州政府 的环境保护法比联邦政府的法规更加严格。 2.1.3地方环境管理条例 在美国,许多市和县级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 地方环境保护法。相比上两级法规,地方法规更能 反映当地社会团体的环境保护意愿和诉求。一些条 例内容如畜牧规模与土地面积相适应,以保证生产 者有足够的土地用于处理牲畜粪便;畜禽养殖者缴 纳环境污染债券,用于治理由污染带来的后果。 2.2 欧 盟 欧洲国家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建设方 面起步早,且体系较为健全,但各国有不同的特点: 如芬兰是最早开展畜禽粪便污染防治立法的国家; 英国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方面更加系统、健全;荷 兰则在畜禽粪便的管理上更加具体和细化。而《欧 共体硝酸盐控制标准》等欧盟法规、政策的引进,使 欧洲各国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行动更加一 致,有助于整个欧洲环境状况的进一步改进。 欧盟制定的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指 令,如:①水框架指令(2000/60/EC):要求成员国在 其所有规定的流域设立并达到良好生态状况的水质 目标,并识别确认现有基本的和辅助的措施来控制 点源污染和扩散性污染。②污染预防和控制综合指 令(96/61/EEC):规定在设施启动前,经营者必须提 供相关能力证明以取得许可证。还有《欧共体硝酸 盐控制标准》、《农村发展战略指南(2007--2013 年)》等法令。 此外,欧洲各国如德、英、法、丹麦、荷兰、比利 时、挪威等,也都各自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许多欧洲国家对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田数量的限制 都采取了类似的法律和规定;关于畜禽粪便的贮存 及施用也有详细规定,如最少贮存时间、允许饲养的 最多牲畜、N施用量、秋季施用规定等。表2中列出 了各国相关法规,可以发现它们主要涉及以下几个 方面:防止畜禽粪便对水体的污染;养殖场建场许可 及规定;畜禽粪便贮存及土地利用的要求和规定;通 过征税、补贴等经济手段控制畜禽粪便排放量等。 由此,也可见欧洲各国对畜禽粪便污染控制的重视。 2.3 日 本 日本是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立法最多的国 家。2O世纪70年代日本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 ・ 95 ・ 环境污染与防治 第35卷第1O期2O13年10月 染十分严重,故此后日本制定了7部法律,对畜禽污 染防治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与畜牧业直接相关的 法律有1970年颁布的《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 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治法》,间接相关的有《湖泊水质 保全特别措施法》、《河川法》、《肥料管理法》,为促进 有机肥还提出了《化肥限量使用法》。为发展“环境保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畜禽养殖规划、政府 职责、禁养区及限养区的区域设定、政府职责及相关 的法律责任,涉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各个方 面,内容涉及面极广。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是以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基 础,考虑了区域的因素,内容更丰富、更具有操作性。 以下就管理办法中的不同方面,如定义、适用范 全型农业”,日本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环保型农业的法 律。如通称“农业环境三法”的《可持续农业法》、《家 畜排泄物法》及《肥料管理法(修订)》[7]。这些法律也 围、养殖场规模、管理部门职责等,比较国家层面与 地方层面的不同之处。 (1)“畜禽养殖”及“畜禽养殖污染”的定义。国 都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做出了相应规定。 总体而言,日本法律的一大特色是法规制定的 量化细致性与可操作性。日本对危害农业环境的处 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 法)中未定义“畜禽养殖”,而如杭州市、无锡市的地方 办法中,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 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 罚提升到刑罚的高度。此外,日本立法十分重视利 用财政补贴、税收等手段引导公众参与污染防治。 3讨 论 3.1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与地方层面的比较 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对“畜禽养殖 污染”国家和地方皆有定义,但地方根据各地的实际 情况,对定义进行了补充,如添加了“丢弃的畜禽尸 体”(杭州市)、“防疫危险废弃物”(海口市)等。 (2)适用范围。国家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 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对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 规进行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比较。 3.1.1 国家与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 比较 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但不适用畜禽放养; 地方办法不仅适用于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有 的也适用于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活动(嘉兴市),或 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内容有:制定 ・ 无“畜禽放养不适应”的规定(福建省)等。 96 ・ 蒋松竹等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现状及思考 (3)养殖场的规模。国家办法适用于常年存栏 类别不一样,浙江、广东、江苏3省份分别根据自身 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 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情况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 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 区的适用规模进行调整。如广东省畜禽养殖场以中 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方面,地方与国家 小规模养殖场为主,按照目前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 间、地方与地方间差异都较大。如杭州市办法中适 物排放标准适用规模,广东省许多养殖场不能涵盖 用的养殖场规模是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25 kg 其中。若调整为新地方标准,Ⅱ级以上适用规模范 以上)、6 000只以上的鸭、6 000只以上的蛋鸡、 围内的养殖量占调查规模畜禽养殖总量的比例可由 12 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 52.6 上升到68.5 9/6。 头以上的肉牛;福建省办法适用于存栏量200头以 (2)术语和定义 上的猪,5O头以上的牛,3 000羽以上的鸡(鸭、鹅), 标准术语和定义主要是对标准中涉及的重要概 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畜禽养殖场。 念进行相关说明。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在术语和定 (4)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办法中 义方面的差别主要显现在规定内容方面,包括两点: 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①增加对“干清粪工艺”、“敏感水域”及“有特殊功能 职责,未涉及农业部门、财政部门等的职责,而在地 的水域”的定义。虽然国家标准中提出干清粪工艺, 方办法中涉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但是却未有明确定义。而新地方标准中都明确定义 (5)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国家办法仅对违反的 干清粪工艺;浙江、广东和江苏省地方标准中都增加 行为进行额度为1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 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定义。②扩大了规模 方办法中大部分制定得比较简单,但也有些省市制 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户的概念。各省份 定详细。如海口市在管理办法(草案)中分5类进行 在地方标准中定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概念时也包含 详细说明,且规定了执法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规模化畜禽养殖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区也包含着规 私舞弊所需承担的责任。 模化畜禽养殖小区。 3.1.2 国家畜禽养殖污染物标准与地方的比较 (3)技术内容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于2001 在地方标准中关于水污染物(BOD ̄、C0D、SS、氨 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之后其他省(市)也相继出台了 氮、TP等)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要求都较为严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新出台的地方 格。如表3所示,浙江省和江苏省的地方标准中要求 标准只能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所以它们相较于国 B0D5、COD、SS、氨氮、TP限值稍低于国家标准;而山 家标准在使用范围、技术内容等方面都略有不同。 东省 要求的BOD5和COD限值更低。可见山东省 以下详细对比分析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异同。 对于畜禽养殖业的污水减排有很高的要求。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总体说来,国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与标准更侧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重理念与原则,许多条款涉及面广,但操作性较差, 的主题内容相同,皆根据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规模 可作为指导性文件。而地方管理办法考虑区域特 不同,规定了相关的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 点,内容更丰富、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国家立法机 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 构在制定有关法律和条例时,需考虑全国各地的经 害化环境标准。但其适用范围有差异,主要表现在 济、技术设备与地区差异,国家应对防治畜禽污染工 两方面:①调整适用的畜禽类别。对于江苏省和浙 作和措施给予一定力度的资助。 江省[8 来说,除了常规饲养的猪、鸡和牛,养鸭的规 3.2 国内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比 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区也被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内。② (1)适用范围。以美国法规为例,其适用的养 调整适用范围规模。因为每个省份优势养殖畜禽的 殖动物更多,条款也更细致具体。如《清洁水法》中 表3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比较 Table 3 The diffidence between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standards ・ 97 ・ 环境污染与防治第35卷第l0期2013年1O月 有关畜禽养殖的部分按饲养动物类别分为4部分进 行区别规定,包括马和羊,鸭,奶牛和除肉牛外的其 他牛,猪、家禽和肉牛4大类。而中国对各类动物的 养殖污染防治未加区分,也仅在说明规模化畜禽养 殖场规模时提到猪、奶牛、肉牛、鸡、鸭、鹅。 (2)养殖规模。畜禽养殖规模方面,美国、日本 等发达国家畜禽养殖的规模限值更高,即规模化程 度更高。我国国家标准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存栏 数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5O头以上的奶牛场、100 头以上的肉牛场、4 000羽以上的养鸡场、2 000羽 以上的养鸭和养鹅场。而日本规定养猪超过2 000 头(约为我国的67倍)、养牛超过800头(为我国的 8倍)时为集约化养殖;美国规定1 000标准头以上 为集约化养殖,如1 000头肉牛(为我国的1O倍), 2 500头体重25 kg以上的猪(约为我国的8倍), 55 999只火鸡,18 000只蛋鸡(约为我国的4.5倍) 或29 000只肉鸡。也可见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法规覆盖的范围较广,要求较严。 (3)粪便处理方式。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畜禽粪 便污染处理都以粪便的土地处理方式为主。而我国 法规规定,液态畜禽粪污宜采用厌氧工艺进行无害 化处理,固体畜禽粪便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 害化处理。此外,我国的相关法规说明具体的处理 工程与技术要求,理论性更强,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但没有突出重点,针对性不强。欧盟国家及美国都 注重水等大环境整体的污染防治与管理,通过养分 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来对畜禽养殖粪便污染加以预防 和治理,较少涉及具体的工艺与技术。 4结 语 通过梳理我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体 系,对比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的相关规章,以及与美 国、欧盟等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比较,发现我国畜禽养 殖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虽数多面广,但仍存在 许多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1)部门规章制度较多,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 律法规较少。自2001年以来,我国在畜禽养殖污染 防治立法上做了许多工作,在各个层次中都有相关 的条款规定。但是总体来看,立法层次偏低,影响其 执行时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层面,《畜牧法》主要定 位于“产业法”,并不是环保领域的法律,而《环境保 护法》却忽略了畜禽养殖污染;在行政法规层面,《饲 ・ 98 ・ 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饲料及饲料 添加剂的生产者、研制者和经营商,对作为使用者的 养殖企业的法律约束很小;在部门规章层面,《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很低,威慑性有 限,畜禽养殖场自觉遵守的比较少。 (2)国家污染物相关标准限值较严格,对地方 差异欠考虑。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有的养殖场 规模限值、新建养殖场规模限值及畜禽养殖污染排 放限值都已经处于较严水平。这就要求考虑经济及 技术水平、地域等的差异。因为地方制定的《畜禽养 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比国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的条款更为严格,至少是某些污染物排放限 值要更严格。若国家标准没有考虑全国各地的环境 容量和技术经济水平等差异,地方将很难依据该地 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其结果是污染物排 放标准将不具备可操作性。 (3)我国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 性不强。与欧、美、日等相比,我国在畜禽粪便污染 防治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较为落后。如对畜禽粪便排 放废水的污染防治方面尚未专门立法;现有的一些 法律法规也较为粗放,仅在污染治理方面有原则性 规定,在具体的养殖承载力、农田粪便施用量方面没 有要求,可操作性不强。而欧盟各国对畜禽养殖废 弃物的处理都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结 构,具体规定了不同的饲养规模、配套废弃物处理处 置设施以及合理利用所获得的补贴数量和方式等。 参考文献: [1]王健梅.国外如何对待养殖污染I-J].中国农业信息,2005(8): 12. [2]张明峰.部分国家畜牧污染防治法规简介[J].世界农业,1996 (6):45—46. [3] 吕文魁,王夏晖,李志涛,等.发达国家畜禽养殖业环境政策与 我国治理成本分析[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1(6):22—26. [4]潘学峰,傅泽Ill,BURTON C H.发达国家畜禽废物处理技术 与立法[J].农业工程学报,1995,11(3):108—113. [5]LEGG B J.Farm and waste:utilization without pollution,agri~ cultural and food processing waste[R].Chicago,Illinois:Pro— ceedings of the 6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gricultural and Food Processing Wastes,1 990. [6]赵润,张克强,朱文碧,等.欧盟畜禽养殖废弃物先进管理经验 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1(5):39—44. [7]刘冬梅,管宏杰.美、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与借鉴[J].世界农业,2008(4):35—37. [8]DB 33/593--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s]. r91 DB 37/534--2005,畜禽养殖、 污染物排放标准rS]. 编辑:陈泽军 (修改稿收到日期:20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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