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各起什么作用?
2024-10-25
来源:好土汽车网
导读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保兑行(如果有)、议付行(或者交单行)、受益人。其中,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电文,并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保兑行时应开证行或者受益人的请求,对信用证提供担保的银行;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接受受益人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银行,并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先行垫款给受益人,但扣除自议付行垫款之日起,到预计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对议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续费;交单行则是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负责将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受益人是出口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有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于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与开证行签订开立信
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保兑行(如果有)、议付行(或者交单行)、受益人。 其中,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开出信用证的电文,并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 保兑行时应开证行或者受益人的请求,对信用证提供担保的银行; 议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接受受益人和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银行,并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先行垫款给受益人,但扣除自议付行垫款之日起,到预计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对议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续费; 交单行则是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负责将单据寄给开证行的银行; 受益人是出口商。 他们之间的关系是: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有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于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与开证行签订开立信用证的合同,并向开证行交纳开证保证金或相关的抵押物,并保证在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保证对开证行付款,以换取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履行相关开证手续后,以开证行自己的信誉作为担保,向受益人开立一个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信用证,并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保证对受益人付款。 通知行是与开证行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银行,负责和确认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同时负责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保兑行时与开证行有密切业务关系,当受益人前来交单时,如果单证相符,则对受益人付款,且该付款等同于开证行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另外一层责任是,当受益人交单时,恰逢开证行倒闭,那么,保兑行将担负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议付行收开证行的指定和委托,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并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如果相符,则先自行垫款给受益人,并将单据转寄给开证行,并接受开证行的付款。但是,当开证行拒付或开证行倒闭而得不到付款时,议付行将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先前垫付的货款。 交单行是接受开证行或受益人的委托,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负责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受益人是与开证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要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交货和交单义务,并利用信用证和相符交单情况下,向开证行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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