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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过3年不还无法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拓展资料:
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第三、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二、“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三年。
三、“欠条”,依据最高人民*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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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因为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
也就是说如果你不超过三年去起诉对方的话那么*会依据你提供的有效证据直接判你胜诉而强制被告执行还款
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没有超过三年的,出借人的诉求将会得到*的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约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