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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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9-24 05:51
领取伤残津贴的六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本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缴纳。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1:21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