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不可以,*的明确规定上,都是按*上的银行账号打款的。
只有一对一的*形式才符合购销行为。而且给你开票的公司和它自己的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是不可以混为一谈的,财务和税务上也是要求它们分开处理的。
拓展资料: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
2、私自印制专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4、借用他人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热心网友
收到b公司对公转账的货款*就必须来给b公司。按照税务对*的管理规定,票据流必须与现金流保持一致,也就是说a公司收到b公司转账的货款,*必须开给b公司而不能开给b公司的分公司,因为*的付款人相关信息必须与收款信息一致,无论是普通*还是**,要解决b公司提出向分公司开票的问题,需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以书面约定俗成的形式明确该行为,作为开票的依据。
热心网友
不可以,谁给你开票就读钱给谁,都是按*上的银行账号打款的,一对一才符合购销行为。给你开票的公司和它自己的分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可以混为一谈,财务和税务上也是要求它们分开处理的。追问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都是用同一个银行账号收款付款呢
追答那就没有总公司和分公司之分!人家也不会画蛇添足要求你转到分公司账上,不是有病吗?
热心网友
不可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在这里,注意“内容真实”几个字,要求业务真实,如实开具。
那么具体怎样才是如实,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流合一(资金流,物流和*流),这三流必须是统一的。当然,在实际业务中,会存在代付货款的情况,这种时候,必须要有经审核盖章的类似代付说明的证明,并且能证实业务符合三流合一。所以,收到b公司的货款却开*给b公司的分公司,在手续不完善或业务不真实的情况下,是不合规的。
热心网友
不可以,普通*也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向B公司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