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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密级文件管理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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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5 10:25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或市*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

  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府两个*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 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 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出*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有关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部门和领导同志 的机要秘书工作。
  第二条 机要秘书是机关领导同志的工作助手,机要秘书的工作是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机要秘书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秘密文件和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为领导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机要秘书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性工作,必须挑选成份好,*历史清白,社会关系单纯,*上绝对可靠,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一定*、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担任。任用机要秘书,必须按照上述条件由任用部门严格审查,报上级*组织部批准。
  第五条 对机要秘书的基本要求是:
  立场坚定,忠诚老实;
  服从组织,遵守纪律;
  热爱工作,努力学习;
  埋头苦干,艰苦朴素;
  细心耐烦,准确迅速;
  谦虚谨慎,严守秘密;
  坚持原则,执行制度。

  工 作

  第六条 机要秘书应当熟悉领导同志的工作习惯,努力领会领导同志的工作意图,准确、及时地做好工作。
  第七条 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 每天将收到的文电、通知、资料、信函、请柬等,分别轻重缓急,及时送阅处理,不得积压。
  第九条 对较长的文件、电报,如有可能和需要,应当摘要后连同原文一起送阅。
  第十条 对领导同志阅办完毕的文件,应当认真细致的查看,如有批示,要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对收进的一切秘密文件生内部材料,按下列办法妥善保管:
  (一)按不同种类,分别登记编号或按原有的顺序号排列保管。
  (二)领导同志如在党、政、军、民不同机关兼任几种不同职务,应当将不同职务的文件分别登记、分别存放,以便分别处理。
  (三)秘密文件与公开文件分别存放,绝密文件单另严密管理理。
  (四)发出文件要登记编号,履行签收手续。
  (五)必须将秘密文件放置于办公室的保险柜、文件柜内,外出时,辊封落锁。
  (六)将领导同志外出工作或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交由机关文书处理部门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对所保管的文件,应当按规定定期清 理。
  (一)绝密文件一般半个月清查一次,分别情况,及时退回原发单位,移交机关机要室、保密室、档案室,或者暂时妥为保存。
  (二)其他文件最迟三个月清查处理一次。在清查中,如发现文件有损坏和遗失,应当及时向领导同志和有关单位报告,积极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三条 机要秘书个人无权销毁任何秘密文件。销毁文件应当按《关于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年终应当将文件的清理、保管情况向领导同志和领导机关写一书面汇报。
  第十五条 机要秘书调动工作的时候,必须将自己经给接替工作的同志,当面点清,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打电话、对外接洽,要语言准确,态度谦和,如实反映情况,如实转达意见。

  保 密

  第十七条 机要秘书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视党和国家的秘密如同生命。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紧要关头,都必须采取一切可靠的措施,保证秘密安全。
  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将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不经领导同志批准,不得将秘密文件给任何人阅读。
  第十九条 不得为个人需要摘引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严禁闲谈秘密事宜,在私人通信中严禁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写明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的信件,除领导同志授权的以外,不能代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室,对领导同志周围的人员做好保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必须经常地提高*警惕,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和领导部门反映保密和安全工作情况,向一切不利保密的现象进行斗争。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机要秘书受其直接服务的领导同志和所在机关*(室)的双重领导, 受所在机关机要秘书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必须积极参加*活动和组织生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同周围同志搞好团结。
  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向领导同志和有关组织汇报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取得组织上的监督和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5 11:43

可以签名。
不能随意标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5 13:18

什么意思?

不能理解您了在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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