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资讯 新车 试驾评测 养车用车 车型库

如何开展社区(村)残疾人预防工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0:10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3:26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开展残疾预防工作

  根据《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定义,残疾预防是指在预防出现心智、身体和感官缺陷的各项措施(即一级预防);或在出现缺陷后,防止它造成不良后果。《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把残疾预防看成一项战略措施,提出:“残疾预防战略对于减少缺陷和残疾的出现极为重要。应该采取措施及早发现缺陷的症状,立即进行治疗或补救,这样就可以预防残疾,或者至少大为减轻残疾的程度,而且往往可以避免造成持久性残疾。”“实行残疾预防和保证缺陷不致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残疾方案,要比以后不得不照料残疾人,使社会付出的代价小得多。”基于这种共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号召会员国应对预防缺陷和残疾采取适当措施,并确保有关知识和技术的传播;要订立社会各级的残疾人预防协调方案。

  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的健康、保护人力资源、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十届全国*常委会分组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的时候,关于早期预防和控制残疾的意见比较集中。残疾人是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呵护,而最大的呵护是预防,做好残疾的预防工作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要从源头上预防新生儿缺陷,做到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残疾的发生。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为了预防残疾,应当采取普及相关知识、加强母婴保健、早期发现致残原因以及进行早期治疗等必要措施。

  因此,残疾人保障法对于预防残疾工作着重强调了以下三点:

  第一,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

  我们国家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

  依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例如规定:(1)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2)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3)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有严重缺陷的,或者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4)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三,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预防疾病的措施。

  遗传病是导致先天残疾的重要原因,能够导致残疾的遗传病并不多,常见的有以下十类:(1)致盲遗传病:如先天性白内障;(2)致聋遗传病:如先天性耳聋;(3)运动障碍疾病:如成骨不全、重症肌无力等;(4)神经精神系统遗传病:如小头畸形、精神*等;(5)内分泌系统遗传病:如呆小病;(6)血液系统遗传病:如血友病A等;(7)先天代谢病:如白化病等;(8)心血管系统病:如先天性心脏病、肥厚型心脏病;(9)性染色体异常综合征:如先天性*或卵巢发育不全综合征;(10)常染色体综合征:如先天愚型。致残的疾病因素除刚才提到的十种遗传病外,还有中风、脑瘫、脊髓损伤、癫痫、麻风病、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致残的中毒因素包括食源性化学中毒(如甲醛导致的双目永久性失明)、药物中毒(如链霉素中毒引起的耳聋)、农药中毒(如四肢肌肉性萎缩)、煤气中毒(严重的导致大脑功能障碍,出现偏瘫和继发性癫痫等)。意外伤害包括交通意外、生产事故、烧伤、烫伤、化学品灼伤、运动创伤等。有害环境因素包括物理有害环境,如光学致盲、声学致残电学致残等;化学有害环境,如慢性铅中毒导致肢体偏瘫、智力低下等;生物有害环境,如寄生虫环境(如脑囊虫病印发的癫痫)、病毒感染(如乙脑)等。

  残疾的预防措施可以分为*。一级预防是指预防致残性伤害和疾病发生。如:免疫接种、安全防护、预防性咨询及指导、预防性保健、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实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遵守安全规则并养成安全习惯等;二级预防是指防止伤病后出现残疾。如疾病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预防是指残疾出现后采取措施,预防残障形成。如康复功能训练、使用假肢和矫形器或辅助功能用品用具、使用步行用具、进行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手术治疗等。

  实践中由于致残因素多种多样,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反对近亲结婚,防止有害遗传;加强计划免疫,防治流行性疾病和地方病;搞好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和公害;减少各种事故;改进保健服务,防止滥用药物;严禁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药品;积极推广补救控制技术,减少二次损伤等。

  (二)开展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

  有关残疾人的统计调查是联合国关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文件均要求各国应定期收集、发布有关残疾人的统计信息。通过严密的统计调查工作,掌握全国残疾人的数量、地区分布、致残原因、生活状况,以及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丰富数据和资料,能够为残疾评定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为国家制定完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提供客观、可靠的依据,有力地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1987年我国进行的首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适逢“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在世界各国为促进残疾人“充分、平等参与”做出的努力中,我国的这一务实行动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好评。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次样本量大、牵涉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的社会调查。为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及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提供了科学依据。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到现在,已经有十八年之久。十八年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迅速,我国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人民生活、工作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及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家庭状况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有的方面变化很大。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已经不能反映变化了的现实,有时需要组织专题调查,有时不得不依据第一次抽样调查的数据并参照有关统计资料,对残疾人某些方面的数据进行推测,这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现阶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国家制定实施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发展计划、*措施,加强和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推进残疾人奔小康,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2004年9月,*正式批准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一调查行动本身和调查结果将有力地向世界表明,中国在保障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就,展示我国*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广泛性。

  开展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有利于预防残疾工作的开展,因为致残原因的调查正是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工业化发展、环境的变化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造成残疾的社会的、生产的、遗传的、药物的、环境的因素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通过调查取得残疾人致残原因及其变化的宝贵数据资料,对健全残疾防控机制,预防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