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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是按原行政级别确定的。
1982年《**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规定:建国前参加*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生活待遇。根据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指出,“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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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其参加*工作时间,离休时的行政级别,或1982、1985年工资改革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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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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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担任的最后一个职务是什么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