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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不相同
合同书是指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并以书面方式呈现出的书面合同,也叫协议书。
合同书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建议书是指单位或集体向有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和领导,就某项工作提出某种建议时使用的一种常用书信。
建议书作用:
建议书是个人或者单位有关方面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完成某项任务或进行某种活动而倡议大家一起做什么事情,或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时使用的一种文体,也叫意见书。
建议书是作文的一种形式。其内容很广泛,像弘扬雷锋精神,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援助贫困山区孩子读书,开展工作拥军优属活动家等,都可以写建议书。
建议书是面对群体时,虽然也带有建议,但主要是宣传、鼓动对方去做,具有一定的号召性。建议书是面对领导和有关部门时,一般是中肯地提出自己对对方工作的意见和自己的建议,没有要求对方去做的意思。不具有号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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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什么是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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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修改建议
根据*2010年2月27日 “无论是什么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1.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允许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允许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定义务。2.任何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和法律的任何特权,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追究。3.所有公民在法律实施上一律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原法:
1.《劳动法》应尽快修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续一)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修改如下:
以上法律及其相关法律用工主体“企业与职工”应改为“用人者与提供劳动者”
修改后新法:
1. 《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者和与之提供劳动的公民,适用本法。
2.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者和与之提供劳动的公民,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确认参照劳社部发[2005] 12号、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续一) 第二十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修改执行前,因用工主体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造成的冤假错案,一律以本修改为准予以改判。以体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劳动争议,保障用人者和提供劳动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者与提供劳动的公民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提供劳动的公民和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 用人者与提供劳动的公民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理由:
原法与《*》相抵触、超越*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1. 原法由于对用工主体的狭隘规定导致退休再就业老年人被排挤在劳动法保护之外,同样的为用人者提供了相同的劳动,得不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反而为用人者提供了不受法律的约束,超越*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法律不受追究的机会。从而导致了在法律实施上不平等,即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上不平等。由于退休再就业职工主体资格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被强迫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支持加班工资,不支持加班工资,就是否定《*》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从而使用人者获得了超越《*》的特权及违反法律不被追究的机会。
《*》第五条规定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相抵触,任何行*规不得超越*和法律。
原法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主体资格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被强迫为劳务关系,造成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法,有在法律上涉嫌歧视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使得劳动不再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甚至成为犯罪(相比*、剥夺了休息权,加班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原法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主体资格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被强迫为劳务关系,造成职工与退休再就业职工在法律待遇上不平等,一个适用劳动法(劳动关系),一个适用民法(劳务关系);
2. 原法由于对用工主体的狭隘规定导致退休再就业老年人民事权利能力被*或剥夺。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自然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自然人一旦出生,法律即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在自然人生存期间,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不得被*或剥夺。
由于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主体资格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被强迫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支持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事实上的已付出劳动,*或剥夺《劳动法》给予保护。
3. 原法由于对用工主体的狭隘规定导致退休再就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同《劳动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由于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主体资格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被强迫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支持退休再就业老年人事实上已付出的劳动,*或剥夺《劳动法》给予保护。违反了“创造条件、鼓励从事活动”法律规定。
勤奋工作,勇于实践;始终坚持学习;做一个有德行的人;富有创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