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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的规定,非法持有*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只是藏有,而没有其他的情节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仿真*
非法持有*支、弹药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证件而持有、携带*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行为。*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的认定和处罚
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证件的行为,由*机关扣留其*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 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 44条的规定,应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支、弹药、爆炸物在内。(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支、弹药罪与私藏*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刑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支、弹药的等。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支的;
(四)*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支,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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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需根据情节与违法程度来裁量处罚种类与刑期。
一、《刑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五千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它恶劣情节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1 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 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 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它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 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非军用*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气**5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它非军用子弹1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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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支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量刑处罚:
一、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五支以上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对违反*支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国家会对检举人进行保护,根据情况对检举人员进行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1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2支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2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5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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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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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中的规定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