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1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26
严监管下,未来委托投资业务到期不续作的压力会不断增大,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优势将最终消失,委外投资面临转型。一是,未来商业银行应尽量回归渠道化,通过销售公募基金赚取费用盈利,二是将理财产品转型为组合基金(FOF)直接购买基金。
银行理财的保本保收益,即“刚性兑付”是委外投资存在的最根本的问题。只有真正打破刚性兑付,才能够解决委外杠杆率不断高企的状况。他还指出,当前市场传言的“委外赎回”,主要不是指未到期赎回,而是“到期不续作”。
随着利率市场化接近尾声,资产管理监管机制的发展和成熟,银行在资管产品上“刚兑”的优势不再,但银行体系的“渠道”优势仍存。“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未来商业银行应尽量回归渠道化,作为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赚取费用盈利。”
银行理财在投资的专业性上不如公募基金等投资机构,但银行也可以利用其资金体量和渠道优势,成立FOF产品,直接购买基金。“在穿透原则和不得嵌套规定下,未来银行理财无法再购买银行理财。但成立FOF一来不违反对嵌套的规定,商业银行也可以直接通过基金公司就看到底层资产投向。”
委外投资按资金来源分为银行理财资金和自营资金。由于大额存单不计入银行同业负债之中,因此部分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并委外投资开展资管业务。同业存单可以作为理财的资金来源,理财的资金投放可以通过委外进行。
举例来讲,A银行在负债端发行同业存单融入资金,并在资产端购买B银行的理财/资管产品,通过理财更高的收益率弥补同业存单的成本。而发行理财产品的B银行,为了能够取得更高的收益率,在债券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委外投资加杠杆的方式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以支付A银行约定的理财收益。
监管层对委外投资有着清晰的监管思路:一是不允许资管产品层层嵌套,委外投资必须穿透,委托方必须知晓委外资金匹配的底层资产;二是不允许资管业务以资金池形式开展,每个产品必须记账,分别管理。
未来对同业存单的发行和购买的监管也或有加强,即杜绝“空转套利”,从资金来源方面*委外投资。
“刚性兑付和资金池业务模式互为表里。刚兑是银行理财产品相较于基金、私募产品的最大优势,而刚兑的实现有赖于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模式。未来随着上述监管思路细则的逐步出台和最终落实,银行理财产品的刚兑优势将最终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