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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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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人炒股是否违法暂时没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判断是否合法,但其中如果存在欺诈、瞒骗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就违法了。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只要双方前有合同协议,且内容不与法律冲突,双方签名后,合同协议即有效。也就是说,个人代人炒股有合同佐证,且没有与法律相悖的内容及行为则不违法,反之则违法。

需要提醒的是,炒股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代人炒股容易发生纠纷,尽量不要接这种烫手的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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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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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炒股亏损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需要看投资者与操盘人在交易之前的合同约定,如果有明确公证如果亏损的话操盘人承担一定责任的话那么委托人才会负法律责任,否则操盘人是无责任的。通常委托他人炒股是盈利操盘人有提成,亏损是由资金所有者承担,例如基金理财就是委托基金公司操盘,如果亏损基金公司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不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属于违法,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就属于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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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如何裁判了。

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以下案例供参考。

1.投资人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来源:北京*网 2015.5.14

2.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拥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孙某的特殊身份是导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委托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且该条款属于禁止性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委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向肖某出具类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因此,孙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处理。

来源:北京*网 2014.6.9

3.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侵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分析:“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来源:中国*网 2010.8.11

4.利用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利用掌握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假冒委托人签名,暗中转走委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分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来源:湖南*网 2014.10.9

因此,这种涉及到现金交易且有风险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考虑,切忌贸然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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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合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私人委托炒股,很正常,很常见。大家约定好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风险,盈利分成就行。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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