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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 法律上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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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如果行为恶劣,*机关则可按照寻衅滋事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屡教不改,且变本加厉,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 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 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有可能超过30天的,拘留以后,如果*机关认为有必要,会向*申请对被拘留的人予以逮捕,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应当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家属在此期间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以保护其诉讼权利。至于会不会被判刑,则要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况来看,如果查明确有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则应当由人民*依法判决;如果查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无罪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扰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热心网友

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如果行为恶劣,*机关则可按照寻衅滋事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屡教不改,且变本加厉,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则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

热心网友

您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如果真闹到法庭的话 是讲究证据的
比如 拍照取证 关键物品的保存(凶器等)
具体的法律细节 你应该去咨询下律师事务所

热心网友

对方的做法是违法的,属于无理取闹的行为,报警吧。

热心网友

在经营场所*,法律上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寻衅滋事案例:

近日,山阴*对山阴县第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庞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被告人温某等7人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庞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温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任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仝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严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目前为止,8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认为,被告人庞某为发泄私愤、借故生非,或为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多次结伙在公共场所、交通沿线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等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益,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温某、秦某、吕某、任某、仝某与被告人庞某结伙,公然在公共场所*、 随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某与被告人庞某等人结伙,公然在公共场所*、 随意毁坏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又与被告人严某共同随意砍打伤害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严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追逐、砍打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庞某、温某、秦某、武某、吕某、任某、仝某的团伙犯罪行为符合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

具有恶势力性质,应以一般恶势力团伙犯罪论,从严惩处。被告人庞某犯数罪,应予以并罚;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温某、秦某、武某、吕某、任某、仝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庞某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被告人秦某、武某有违法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8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吕梁频道-庞某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在山阴*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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