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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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23:2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代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意思表示。换句话说,代理人的使命是代他人为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履行债务、请求损害赔偿等。
第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即所谓的“直接代理”。
第三,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仅限于不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委托人做出委托授权行为是其产生的前提。最根本的一点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只有在此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方承担民事责任。
从《招标投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招标事宜,如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协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应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基于这一考虑,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宜,为招标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因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尽管投标人是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联系的,但其代表的是招标人利益,行为后果也由招标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