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热点 新车 试驾评测 养车用车 车型库

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况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3个回答

热心网友

1、评审行为违法违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如所有评委成员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2、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的

某些评审委员会成员因回避、健康原因或者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合规的,应更换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无效,由新更换进入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

3、某些评委成员对主观事项评审或者主观评分错误的

需要由评委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从主观上作出判断或者评分的,如果这些判断或者评分有不正常的明显错误,则需要由新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而不能由原评委成员重新评审。

由于是某些评委成员的评审错误,只需对所涉及的错误评审事项或者错误评分重新评审即可,对没有错误的其他评委成员的评审,则不需要重新评审。

4、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整个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无法或者不能及时通过更换部分评委成员来补救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5、评审委员会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正评审

评审委员会受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的干扰,不能公正评审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后重新评审。

热心网友

(一)根据69号文和《*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32条规定,对于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5种:①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②分值汇总计算错误;③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④客观分评分不一致;⑤经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二)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21条规定,对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评审结束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包括2种:①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②价格计算错误。

热心网友

根据*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5种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新评审。这一规定与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内容几乎一致。与之相比,74号令第二十一条仅列出了2种情形,即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