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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1998)借助许多对立的模型和概念来刻画熟人社会,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礼俗社会一法理社会描述了人们生活在其中所依赖的社会规范不同;礼治秩序一法治秩序描述了不同社会规范所导致的秩序机制不同;差序格局一团体格局描述了不同社会规范支配下人们关系状态的不同。但他既没有比较不同社会形态下人们具体的行动逻辑,也没有专门考察熟人社会的行动逻辑。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人情”,它构成了中国乡土熟人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是礼俗的基本内涵,熟人社会因“人情”被整合为“亲密社群”。
在熟人社会中,人们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人情”一词,一是人的自然感情和性情,是其本义;二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权利”或“义务”类似,在人与人关系的意义上使用“人情”一词,它关注“情分”和“情义”、“给予”和“亏欠”;三是与法理社会中的“法律”类似,在社会规范意义上使用“人情”一词,它与天理(道理)和国法并称为“情理法”。3规范意义上的人情是关系意义上人情的延伸,因而有具体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此外,人情在熟人社会中还是一种机制或制度。在熟人社会中,人情首先指的往往不是自然情感,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经典的解说是费孝通的“差序格局”。
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
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1998:26)
在熟人社会中,在像水波一样一圈圈推出去的联系中,有两个层面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区分了社会关系中的家人、熟人和陌生人。下图(黄光国,2006:33)形象地展现了“自己”与这三者的亲疏关系。
在关系意义上,熟人社会的“人情”包括家人、熟人和陌生人三个层面;在秩序生产上,最重要的是熟人之间的整合。理想状态下,熟人社会内部不但有先赋性的地缘与血缘关系,更重要的是还有“给予”和“亏欠”的关系。正因为这种“给予”与“亏欠”关系,熟人社会构成了一个“自己人”的社会,才成为一个“亲密社群”。
亲密的共同生活中各人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分一笔一笔的清算往回。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倚赖于各分子间都相互的拖欠着未了的人情。
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一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算账”“清算”等于绝交之谓,因为如果相互不欠人情,也就无需往来了。
人情“亏欠”是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人们之间的相互“亏欠形成了相互间的情分”;这种网络式的“亏欠”,使得熟人社会构成了“自己人”的社会。不然,作为亲密社群的熟人社会也不复存在,这就是乡土熟人社会与城市“熟人”团体(如车友会)的重要差别。城市“熟人”团体的成员尽管也是“熟人”,内部信息透明,但互相之间并没有深厚的网络式“亏欠”。熟人社会中,人情“亏欠”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仪式性场合中的表达性礼物馈赠,如生育庆典、婚礼、拜寿、盖房和丧礼等,也包括非仪式情境中的表达性礼物馈赠,如日常互访、拜年和探望病人等(阎云翔,2000)。更重要的是,不仅与礼物相关,还与日常生活中的合作、互助等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涉及人际关系的事情,人情“亏欠”也都牵涉其中。
在熟人社会中,人情“亏欠”的结构较为复杂,不仅有经济意义上的礼物“亏欠”,还有社会文化意义上的行动“亏欠”。一个行为会在多个层面导致人情的“亏欠”,从而导致多个层面相互交织的“权利”和“义务”。当人情“给予”的场合再次出现时,往往只能在某个层面上了结“亏欠”,而不可能彻底清算所有层面的“亏欠”。这样,双方最终都有义务将人情关系继续下去,且不应过于关注人情中的得失。在对方需要而又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便负有“给予”的义务,“给予”与“亏欠”也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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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
一般是指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
私人关系
,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
关系网
。
背景和关系是
熟人社会
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