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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转帐凭证、支付凭证能否作为不当得利起诉对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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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8:28

恋爱中的转账凭证、支付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支出的花费,属于相互馈赠,不属于不当得利关系中的损失,如男女双方一起出去旅游的花费支出,或者过年过节以及平时一方给另一方转的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
而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一方取得利益;第二,另一方受到损失;第三,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无法律根据”的具体形态包括:(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如不知债务已经清偿仍履行、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本拟出售甲物但误交付乙物等。(2)为实现特定目的而给付,但该目的未能实现的,如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债务人误认为条件已成就而给付,但实际上条件尚未成就的。(3)给付目的消灭,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订婚时交付聘礼,后婚约解除的;子女非其亲生,而误认为亲生加以抚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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