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50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1 01:48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一般道路: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二,高速公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扩展资料:
福建漳平一男子驾驶装载机施工倒车时过失致人死亡,案发后雇主及作业区的负责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漳平市人民*5日披露,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9月份,漳平某乡*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对某厂至电影院的道路进行封闭维修,并由俞某负责施工。
2014年10月4日7时50分许,某厂车间负责人曹某为保证该厂的正常生产,指派被告人张春某驾驶装载机到某乡公路经厂门口路段进行施工。
当天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春某驾驶装载机在没有其他在场人员指挥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倒车时,将袁再某驾驶的一辆无牌嘉陵70型摩托车撞倒。袁再某跳车躲避逃离,而其后载的儿子被害人袁福某被装载机碾压当场死亡。
经漳平市*鉴定,被害人袁福某系因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认定,被告人张春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某由于疏忽大意,在维修道路的工地上施工倒车时撞倒他人所驾驶的摩托车,并致摩托车后载的袁福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张春某的雇主及作业区的负责人共计赔偿了死者家属各种损失人民币计496600元,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倒车不慎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1 03:06
倒车基本是全部责任,一点解释的余地都没有!道路交通管理条列有着详细规定,倒车需要有人在车下看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21 04:41
一般负全责。
一,一般道路: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二,高速公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