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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分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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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3:10

保险合同根据不一样规范,可作下列归类:
1.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商业保险价值是不是先予明确为规范,可将保险合同分成时间常数保险合同与不确定值保险合同。时间常数保险合同就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承诺商业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书中注明的,商业保险标的产生损害时,以承诺的商业保险价值为赔付测算规范的保险合同。不确定值保险合同就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未承诺商业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价值,商业保险标的产生损害时,以保险事故产生时商业保险标的的具体价值为赔付测算规范的保险合同。因为人身险不会有商业保险价值难题,这类归类只适用资产保险合同。
2.依据商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联,可将保险合同分成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量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就是指保险金额相当于商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就是以商业保险标的的所有价值购买保险所签署的保险合同。假如商业保险标的遭到所有损害,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付;若为一部分损害,则按具体损害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又被称为低额商业保险,就是指保险金额低于商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就是以商业保险标的的一部分购买保险。这代表着商业保险资产的具体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值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主担负。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要求,保险金额小于商业保险价值的,除合同书另有承诺外,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与商业保险价值的占比担负赔付保障金的义务。超量保险合同就是指保险金额高过商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量商业保险。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保险金额不可超出商业保险价值。超出商业保险价值的,超出一部分失效,保险人理应退回相对应的保险费用。
此外,依据商业保险标的的不一样,保险合同还可分*身安全保险合同和财险同;依据保险人所担负的风险情况不一样,可将保险合同分成特殊风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4:28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2、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3、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

4、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 5、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6、其他书面形式。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6:03

多种分类方式
按承保风险责任,分为单一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按标的价值分类,分为定值和不定值
按合同性质分类,分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
按标的的不同,分为个别合同和集合合同
按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者为特定范围,分为特定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等多种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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