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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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1 10:55
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并拥有核心主业;
2、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6、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7、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8、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