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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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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7:34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7:34

刚刚过去的2019年里,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44亿元,成为财产险公司第二大险种;信用保险也保持了较快的保费增长。与此同时在经历了P2P爆雷的惨痛以及底层风险逐步释放的阵痛后,优化对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一方面以风险为导向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了重点监管,另一方面以发展为导向对信保业务经营进行了行为规范和创新引领。

1、与暂行办法相比: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

在暂行办法中仅有一次露面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以二十余次的出现频率成为《办法》当之无愧的主角。从经营规则中的资质要求(第四条)、承保限额(第五条)、禁止行为(第七条)、信息披露要求(第八条),到内控管理中的组织架构(第十条)、系统要求(第十二条)、制度机制(第十三条)、承保要求(第十六条),无不体现了监管力度的全方位加大。

相较于暂行办法,《办法》还重点关注了信保市场新出现的风险和乱象,所调整的监管要求主要集中于强化风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个方面。

《办法》从费率厘定、制度机制等方面提高了对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风控要求,如强调保险公司应谨慎评估风险,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厘定费率。围绕融资性信保业务,《办法》还通过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以及“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提出了核心业务不得外包、核心岗位不得兼职的规定。

《办法》从规范销售、规范催收追偿等方面强化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建立承保可回溯机制、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等。此外,《办法》还提出了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结合履约义务人的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2、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明确经营要求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概念界定和经营规则两个方面。

在概念界定中,针对专营性保险公司,《办法》将其边界由征求意见稿中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缩减为“经银*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针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办法》将其保险保障范围由征求意见稿中“债务融资行为”缩减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两处修改都细化了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经营规则中,《办法》放宽了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资质要求,仅要求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满足“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条件;从“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到“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的修改,以及在对于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的要求中将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都放宽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限额,并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丰富业务类型,以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具体到经营范围,《办法》将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一律排除在外,与此同时允许保险公司承保银行机构发起资产证券化业务,一收一放兼顾了监管与发展。围绕经营行为,《办法》在禁止行为中将“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修改为“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重点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还将“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信保业务保单同等效力的其他保险文本”修改为“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如工程保证保险不可与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同时开具。

3、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

从2018年的P2P行业“暴雷潮”到近期的人保财险关闭助贷险部门流言,融资性信保业务在保费节节攀升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未被覆盖的风险敞口。针对前期保险公司盲目开展业务、对于保险标的风险关注不够等风险因素,《办法》从经营管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三方面织密了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网;另外,《办法》也着眼长远,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合作方管理、银*及属地监管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尽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还是设置了为期半年的过渡期,旨在于消化存量风险的同时控制增量风险。这也是应对后疫情时代履约信用风险管理难度加大的创新选择。

至此,我国信保行业已走过野蛮生长的上半场,正迎来全新的业务开展标准,将在制度引领逐步进入新发展阶段。值此蓄势待发之际,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更应回归“保险姓保”初衷,这要求保险公司夯实风险保障能力,并找到适合自己的业务经营模式,方能拥抱市场未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7:35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制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性支持措施,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而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性保险业务,*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手段和补充。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手段。目前,全球贸易倾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一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或信贷的信用期限在1年至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评估同意,放帐期可进一步延长。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7%左右。买家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买方破产、拖欠和*风险的,赔付比例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6 17:36

首先要确定是什么贸易术语的,根据这个来测算,费率可以去保险公司查询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速记方法 c=cost 成本 f=freight 运费 i=insurance 保险 CFR里面有C 和 F就是成本加运费,所以卖方不用支付保险费 CIF里面有C F I 就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所以卖方要支付保险费的 CIF=CFR+保险费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 加成率) 2.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 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 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 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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