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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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16
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等监管难题,《制度规定》规定了多条措施。比如,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了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监管有法可依。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16
挂证是普遍现象,药检局不会那么较真.除非药店出现了严重的质量事故.一般药店都是自己的买卖,没有那么白痴的老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8:17
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吊销执业药师证。
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问题,今年8月挂网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药监办函〔2018〕165号)》则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强化了对执业单位、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如第二十二条明确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企业的执业要求;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明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第二十八条则明确了对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行为,即“挂证”行为的处理规定。
另外,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从20个方面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执业药师挂证也在加强信用监管的失信主体之内。
*、人民银行联合出手,将部分药师的违法挂证行为定性为既“违法”又“失信”,上升到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高度,而且明确强调,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作者:医疗互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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