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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监督机制的异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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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2:10

第一个阶段以1954年*规定为代表。根据1954年*,全国*有权“监督*的实施”;全国*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以及“撤销*的同*、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常委会有权监督*的实施,但却规定全国*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权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实践中,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解释的作用,全国*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解释权对*中的存疑问题作出了解释和回答。因此,从*规定精神和内容看,全国*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实施的监督权。因此,可以说1954年*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并没有明确规定*解释制度,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的*监督体系。

第二个阶段以1978年*规定为代表。1978年*规定,全国*有权“监督*和法律实施”;全国*常委会有权“解释*和法律,制定法令”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以看出,在*解释问题上,1978年*明确建立了*解释制度,比1954年*有所进步。但1978年*只是规定全国*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而没有像1954年*那样明确提及“同*……相抵触”,且针对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而非1954年*规定的“*的违*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建立了以*解释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制度,但没有将*解释和*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行使这一权力。

第三个阶段以1982年*规定为代表。1982年*明确规定,全国*有权“监督*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常委会有权“解释*,监督*的实施”;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通过*解释权制度与违*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形成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是1982年*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违反*的法律的撤销与审查问题。因此,中国现行*监督制度仍然还不健全。*监督制度首先应当包括违宪立法审查权和撤销权。对全国*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问题,在现行*监督制度下是难以解决的。全国*及其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的实施,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在*之下的*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所以,严格来讲,*监督制度在我国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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