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1:2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1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联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26、39、6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31、39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1
1.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违法(无故单方面拖欠劳动者工资、让劳动者回家待岗),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单位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1 找单位工会出面协商或者自己跟单位协商,让单位自行纠正其错误做法。2 向劳动...
2.很简单,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这样不仅不用承担离职的责任,还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2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
提问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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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服务期”,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之后,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条款或协议,要求劳动者在本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之后方可离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竞业*”,即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与他们订立竞业*条款或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竞业*条款或协议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条规定,除了“服务期”和“竞业*”两种情况之外,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约定违约金。立法者这样规定的原因很简单:违约金条款从立法设计上而言,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自由或者惩罚劳动者的一种手段,应当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
提问我与公司领导因安排之作发生争吵,并发生抓扯并骂了,公司将我直接开除,这合理吗?(派出所调解书上说我欧打领导,赔偿医院检查费7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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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违法,你可以拒绝公司让你提出辞职的要求,如果公司强行辞退,则让公司出具辞退信。然后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提问劳动监察大队说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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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让您久等了,那么就以劳动监察大队为准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2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 22 23条的情形 约定的条款无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2:03
1、结论:如果没有进行专项培训并对费用进行约定、或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那么合同中关于其他的要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是无效条款,如”劳动者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几年,不然要赔偿多少钱之类的“对劳动者无约束,不用赔。试用期内也一样。
2、法条理解: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为了约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只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此之外,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是约定专项培训费用,那我门要知道什么是专项培训。“专项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专项培训”。如果只是必要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培训、参加普通会议)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不能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专项培训”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培训支付任何费用而是由劳动者自费,则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去异地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关键是看培训的内容,而不是培训地点和培训时间。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就不用解释了,你懂的,这个条款很明显。
3、相关法条,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希望能帮到你
深圳实习律师:221933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