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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以及一寸近照1张,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申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
门诊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
由于很多特殊病需要在门诊治疗或长期服药,经过特殊病审批后,可以选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随着各地医保水平提高,现在也逐步有很多地区将更多的疾病纳入特殊病范围。
扩展资料:
通常所说的“特殊病”也称“三特病”,指特殊病一般范围包括如下三种疾病:
1、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治疗;
2、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特殊病种”定点医院的选择与变更
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基本医疗定点专科和中医医院中确定一家为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经本人就医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经单位同意、医保中心批准,就可以去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
批准期限为360天,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变更或继续延长。参保人员患特殊病一旦选择并经医保中心审核批准了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
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因其他疾病住院也不需要交起付线费用。易地安置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同本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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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疾病医保报销手续
1、申请人携带资料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将资料交本人参保区医保中心。参保人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就医购药费用,凭社保卡直接进行结算。
2、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行垫付,在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济南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
二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
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
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特殊病可以享受的报销待遇
①报销比例:在门诊发生的“特殊病种”费用视同住院按住院比例报销并且可以与普通住院的费用累积起付线。
②“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最高报销上限是30万。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120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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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13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十八)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 18 万元。
2 、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
3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 2 万元(含),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76% ,退休后 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0% ,退休后 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4% ,退休后 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6% ,退休后 92% 。
2 万元以上至 4 万元(含),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2% ,退休后 88%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5% ,退休后 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8% ,退休后 92%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0% ,退休后 94% 。
4 万元以上至 18 万元(含),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8% ,退休后 94%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0% ,退休后 9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2% ,退休后 96% 。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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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13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十八)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 18 万元。
2 、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8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 元。
3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 2 万元(含),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76% ,退休后 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0% ,退休后 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4% ,退休后 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6% ,退休后 92% 。
2 万元以上至 4 万元(含),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2% ,退休后 88%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5% ,退休后 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8% ,退休后 92%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0% ,退休后 94% 。
4 万元以上至 18 万元(含),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8% ,退休后 94%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0% ,退休后 9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92% ,退休后 96% 。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