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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辐射源丢失的责任认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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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2:21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放射性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中国计划或者应中国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刑法(九)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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