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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亲爱的学员,您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土地管理部门或受*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