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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逃逸的,受害人的治疗费用可以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延误治疗。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