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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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9 19:54
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国家应急总体预案和规划,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指导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消防部队、*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应急管理部要处理好防灾和救灾的关系,明确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 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 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