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1:26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6:02
您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限定了夫妻家事代理权的特定范围: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交易相对人对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信赖利益保护,仅限于为日常生活需要处理财产的情形。本案和解协议中,丈夫处理本息总额超巨大,显非为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6:03
可以家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