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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哪一条规定可以用现金价值垫付保费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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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23:10

在有减额缴清里一般就是用现金价值缴纳保费,有的合同对于垫付条款中也会有勾选,具体看合同。
保险现金价值是指保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现金。 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保险现金价值: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所以前期现金价值很低。 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 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 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拓展资料:
《保险法》中涉及“现金价值”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23:11

您好,在有减额缴清里一般就是用现金价值缴纳保费,有的合同对于垫付条款中也会有勾选,具体看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23:11

这是保单的自动垫交功能。
这个功能就是保单在过了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的,保险公司将扣除从保单现价中扣除相当于保费的金额,使得保单继续有效。当然这钱客户是要还的,并且计利息。
这个功能是在投保时,有自动垫脚一栏要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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