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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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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22:12

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对本质与现象科学论断。  同样,区分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也是法学认识的前提。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在认识法的本质时,首要的是要揭示法的现象。法的现象总是具体的、活生生的、无限丰富的,总是在具体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在不断发展与运动的,人们创造出了丰富多彩的法的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只有深入到法的现象领域,揭示法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才有可能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当然,我们对法的研究是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而是必须去揭示法的本质。由此,抓住了法的本质,也就抓住了法的根本。  第一,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或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形成方式、实施方式还表现形式,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是现代世界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这种特定的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来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来自法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非经法定的国家机关并按法定的程序而创制的法律文件,自始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要依*正式的权力机制来保证实现。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那种神秘法时期已成为过去。法的实现主要依*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国家强制是必不可缺少的。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总之,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的本质直接反映了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主义认为,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如此,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也就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如果说不同的话,就是国家意志成为了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有一个问题我们必然回答,为什么统治阶级要“自愿”去接受法律的约束呢?这是因为,国家是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一种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遵守法律,就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  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如此一来,说明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加以保护。  由此,可以看出,法的本质是受多种因素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22:13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条件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的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伟大功绩之一,就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在于它一方面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关系才能作用于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30 22:13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2、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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