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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从事放射人员津贴补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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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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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发(2020)13号文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期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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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内容,放射人员的补贴标准如下: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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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规定“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检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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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津贴补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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