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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添加父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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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受理条件  该事项适用容缺收件。  1、申请人已取得轮候申请《备案回执》或已进入轮候册;  2、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家庭人口、抚恤定补优抚、残疾情况等发生变化。  如增加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须重新轮候,原排名作废,重新轮候的申请时间以变更受理时间为准。  公租房申请条件  社保条件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  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户籍要求  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深圳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户籍要求  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或具有深圳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优惠;  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住房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事项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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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2年。属复婚的,复婚登记时间作为“结婚登记时间”。

(二)申请人不属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在编人员。

(三)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有抚养权一方同意办理迁户)的未成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可一并申请。

(四)以下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全日制大学在校就读,户口未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仍随父或母)。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未婚未育(含收养子女)成年子女。

(五)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结婚证》。在国(境)外登记结婚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联络部门认证。

(四)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免提供)。

(五)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六)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服务处所”栏反映申请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委、办、局)工作人员的,收取所在单位开具的非在编且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或变更户口簿“服务处所”信息。

2.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满十八周岁的免提供):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

(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3.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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