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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发生事故,能否要求司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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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龙武的家位于山区,每次回家都要搭乘从平原地区开往山里的班车,路上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由于路途远,山路崎岖,每天往返于山区与平原之间的班车只有几趟。

一天,龙武正在家里休假,公司打来电话说有一笔重要的生意要谈,需要龙武在第二天上午准备出谈判的相关资料,为下午的谈判做好准备。龙武无奈,只好在第二天早上起个大早去公司加班。

不巧的是,第二天下起了大雨,时间太早又没有班车经过,正在龙武着急之时,路上开过来一辆运货物的大货车。龙武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便将车拦了下来,请求司机带自己一段。司机郭旭东告诉龙武,由于路太难走,又下着大雨,怕出危险,不愿意让其搭便车。但龙武一再请求,希望郭旭东能帮自己一个忙。禁不住龙武的请求,郭旭东答应让龙武搭车,但提前说明,路面实在太难走,如果因为搭乘发生了什么事故,自己不负赔偿责任。

急于搭车下山的龙武二话没说便答应了郭旭东的要求。货车开到一处山路的拐弯附近,因为路面较窄,且路上积水很深,正巧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也要拐弯,为了躲避这辆大货车,郭旭东将车驶上了人行道。因为雨太大看不清路,郭旭东将一名路上走的行人撞倒,又撞到了路上的护栏,货车受损,龙武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治疗了几天,花去了医疗费几千元。

龙武出院后,要求货车司机郭旭东赔偿自己的损失。但郭旭东却表示,自己和龙武事前有约定,出了事故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且龙武也一口答应,所以自己不同意龙武的请求。龙武见协商不成,便将司机郭旭东起诉到*。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由于当时天下着大雨,山路又不好走,郭旭东出于安全考虑开始并没有答应龙武的搭车请求,龙武确有急事在身,经过龙武的一番请求,郭旭东才答应其搭乘自己的火车。龙武和郭旭东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合同由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运送合同是有效的。

在该运送合同中,郭旭东加入了一条,即如果因为搭乘出现了意外,一律由龙武负责,龙武由于搭车心切就答应了郭旭东的要求。郭旭东与龙武之间的这一约定构成了合同的免责条款,但由于该免责条款违反了民法自愿、公平的原则并且排除了郭旭东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应该认定无效。龙武虽然是免费搭车,郭旭东仍应承担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龙武人身损失,违反了合同义务,郭旭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龙武是免费搭车,郭旭东在搭车前已反复提醒其危险性,对于损害的发生龙武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郭旭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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