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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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07:05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
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
《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秘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8 07:05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