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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组织制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组织土地进入市场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收购土地及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
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省*、*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审查报批工作。
7、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8、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组织发布地矿开发利用信息;培育与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
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9、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10、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拟定矿山生存环境治理*;指导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11、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2、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参与制订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
13、执行有关财经法规,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完成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协收任务
14、提出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15、组织开展土地、地质矿产的科技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国土资源局(国土局)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建设用地处、地政地籍处、地质矿产处、资源规划处、测绘管理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和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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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市国土局职能,省、县等基本相同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组织制定全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负责土地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动态监测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籍管理的各项技术规程。
(六)管理土地资产,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储备收购和交易工作;承办由*、省*、市*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实施;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管理全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土地、矿业权市场管理*措施,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行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确认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和开采登记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
(九)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
(十)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估的确定。
(十一)拟制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三)协助县(市)*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副*的任用。
(十四)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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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行*规;拟定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规章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省、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协助上级组织编制测绘工作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会审;指导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负责上报审批的组织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工作;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评估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上报工作。
(八)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和开发管理。
(九)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协助省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税务部门征缴有关税费;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县财政拨给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十)依法收购储备国有土地,开展前期开发整理,实施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十一)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对界限测绘进行管理;按法定权限负责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县委、县*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县人、县政协建议、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