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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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0:44
票贷比=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各项贷款。
一般地方银监局会给辖内银行出具针对该比例的参考意见以前一般是30%,后来逐步放开到50%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地方银监局的参考意见往往会被无视。这一比例也一再被突破,有些激进的区域型银行甚至超过了100%。没办法跟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这种硬性的监管指标去比较,监管部门新出台的小指标。以前虽然常常会被区域银行无视,但现在却越来越被监管部门重视,所以未来会否成为相对重要一些的监管指标也是有可能的。
拓展资料: 信贷业务“七不准” 1、不准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准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准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准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准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准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准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服务收费“四公开” 1、合规收费——“收费项目公开”。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2、以质定价——“服务质价公开”。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效用功能公开”。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优惠*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