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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但是,记录中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另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