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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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6:4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同法第2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物权法》重申了这一规则,并将其范围进一步扩大为各种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赠与、出资、抵押等。《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建立了土地使用权处分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及附着物一并处分,反之亦然的处分原则,且没有将土地和房屋划分主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不动产权利一体化原则在法律法规中的具体体现。
参考资料:http://www.dongao.com/zckjs/jjf/201403/1475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