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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地点
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商事登记区综合窗口
二、实施主体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审查标准
一、涉及以下情形的,不能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一)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如成立证券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等(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二)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及其他需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
(三)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企业类型经济组织的名称申报
二、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应当知晓并同意《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名称禁限用规则》、《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签署《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承诺如因名称引起争议和纠纷,自愿服从登记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受理条件
1.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五、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电子件1份。
2、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纸质(原件1份)。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电子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合肥市工商局窗口提交规定的材料。
2.受理审核: 工商局窗口自受理申请后0.5个工作日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
3.决定送达:工商局窗口工作人员在0.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并向申请人送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七、常见问题
1、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企业可以随时变更名称吗?
企业设立未满一年或距上次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不可再次变更企业名称。
3、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吗?
除*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