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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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7:36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②车辆出售后,经营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