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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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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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方 签 好 合 同 , 按 里 面 的流 程 正 常 进 行 就 行 了 ,没 有什 么 风 险 的 。 杭 州 五 舟 国 际 专 家 远 程 会诊 中 心 就 是 专 门 做 国 内 外 远 程会 诊 的 平 台 。 上 次 我 去考察 过 , 还 是 很 不 错的 , 工 作 人 员 很 专 业 ,还 给 我 看 了 之 前 他 们给 其 他 患 者 做 的 案 例 资料 , 我 觉 得 很 满 意 。 。 。。 有 需 要 可 以 打 电 话 问 问 。
杭 州 五 舟 t e l:( 4 0 0 —— 1 5 0—— 8 0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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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物质基础. 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 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使用二定的手段、方法实施的,必然会相应地在客观外界留下证据.从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到其实施犯罪的过程及犯罪现场,总是要与外界的事物发生联系,不可避免地要接触人和物,从而留下一定的人证和物证.由于任何客观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犯罪人既然实施了犯罪,侵犯了一定的人和物,那就必然会在客观上引起一定的变化,留下相应的痕迹、物品,或者为周围的人耳闻目睹,在头脑中留下一定的印象和记忆.这些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此便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证据和案情之间应当具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联系,有的是间接联系;有的是因果联系,有的是非因果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有的是肯定性的联系,有的是否定性的联系;有的是时间上的联系,有的是空间上的联系;等等.证据事实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也可以是案件事实发生的方式方法,或者是案件发生时的条件.只要与案件的某一方面、某种情节存在客观联系,对查明案情有意义,就可以作为证据.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就是指证据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不能成为证据.那些具有假想联系、主观联系的事实,不但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而会误导办案人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了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认定外,还必须查清证据是否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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