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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市目前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规定,凡是同时符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规定的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取得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当地廉租住房*规定的其他标准”条件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如符合上述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在户口所在地向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参考: http://www.fl168.com/Lawyer1019/View/119987/ 申请廉租房需要非农户口,所申请的廉租房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区。沙区不能申购巴区的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