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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受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有影响使用功能的部位、现场施工安全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
三、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提交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评价书。
四、负责做好本地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培训、普及工作。参与“天府杯”、“标化工地”、“攀枝花杯”的申报、初审、评审工作,推动质量安全工作稳步向前发展。
五、公示受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状况,受理受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诉工作。
六、组织参加各类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大检查,参与或授权主持发生在本区域内的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审查下属监督站的资质,指导下属站的监督业务;考核本地区监督站和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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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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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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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行政区域内受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